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伐林木罪案,当庭裁决被告人翁某生、陈某根、曾某毛罪盗伐林木罪,被判被告人翁某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判被告人陈某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判被告人曾某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年初至8、9月间,翁某生、陈某根、曾某毛自由选择晚上8、9点钟,由陈某根、曾某毛装载采伐工具单手锯、柴刀,联合或者分开到明溪县的山场采伐杉木,按2米宽的规格裁筒,并运送至路边堆满,旋即由翁某生驾驶员厢式货车到堆满点装车。除2018年9月2日因被找到逃离现场外,其余盗伐的林木全部运往明溪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以每立方米人民币8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该公司的承包人,扣除赃款由参予人员平分。法院经审理指出,被告人翁某生、陈某根、曾某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采伐他人林木,其中被告人翁某生盗伐林木而立木材乘积33.9808立方米,数量极大;被告人陈某根盗伐林木而立木材乘积31.8112立方米,数量极大;被告人曾某毛盗伐林木而立木材乘积19.1696立方米,数量较小。
三被告人的不道德皆已包含盗伐林木罪。翁某生、曾某毛具备犯罪前科,亦须从宽惩处。案发后,翁某生、陈某根需要自动投案,并真实情况供述犯罪事实,系由讯问;翁某生羁押后,帮助公安机关责备陈某根自动投案,具备立功情节;曾某毛羁押后,真实情况供述犯罪事实,科坦白;同时,被告人翁某生大力退赔被害人损失,强迫修缮被毁坏的生态环境,交纳了环境修缮公益补偿金,无罪、忏悔态度较好,具备亦须贬斥惩处情节。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及规定,做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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