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实行中韩渔业协议有关问题的通报中韩渔业牵头委员会第十五届年会于2015年10月30日在北京举办,双方就2016年实行《中韩渔业协议》(下称协议)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完全一致。现将《中韩渔业牵头委员会第十五届年会会议纪要》正文(附件1)、《中韩避免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渔业活动联合措施协议》(附件2)、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大韩民国渔船进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3)和《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进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4)印发你们,并就2016年协议实行涉及事项通报如下。一、关于我国渔船转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决定 2016年,韩国许可我国渔船转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下称韩国水域)的作业船数为1600艘、渔获配额6万吨,渔获配额分配到船。请求各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2015版《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渔船进渔程序和规则》和本通报拒绝,尽早将容许进渔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并的组织作好2016年我国渔船在韩国水域作业的进渔申请人、模范船申请人、许可证派发、渔船标识、渔船出入水域通报、作业日报和季报、渔捞日志,以及船名册汇总、通报等涉及工作。
(一)关于进渔船数和配额分配。不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发表和按需分配的原则作好进渔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工作。为保证持证渔船充份进渔,我部根据近年各省渔船的实际进渔情况调整各省(市)进渔指标。
对不存在所持指标不申请人许可证、持证唯渔和出让挪用许可证等现象的省(市),适当调整其进渔船数和配额。2016年我国渔船在韩国水域的作业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方案闻附件5,请求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逐层分配到县级(不含)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必要分配到船。
鱿钓作业的进渔船数和渔获配额由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下称远洋协会)的组织分配。申请人进渔的渔船不应是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内海洋渔船管理系统曾名渔船,适航证航区在Ⅱ类以上,并正处于适航证状态,其中鱿钓作业渔船须要获得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后文件。渔船、船上设备、船员及其他条件不应符合中国渔船作业条件和程序规则。
对2014、2015年因违规作业被韩国执法人员部门惩处的渔船,中止进渔申请人资格。(二)关于进渔申请人资料填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登录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填上、审查和请示进渔申请人资料。
各级办理进渔申请人资料的职责分工为:法院申请人的县级(不含)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查进渔申请人资料填写信息与附有证件信息的一致性并请示;省(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对入渔申请人资料的审核,按规定格式汇总并于11月20日前上报至中国渔业协会(下称渔协);渔协负责管理按照中国渔船作业条件和程序规则等规定比对船数、统一格式、汇总申请表等,经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审议后,于11月30日前递交至韩方。鱿钓渔船进渔申请人资料由远洋协会负责管理统一审查,及时按拒绝向韩方递交。县级和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渔申请人资料填写的准确性负责管理,渔协在展开首次审查期间,不为填写信息有误的渔船办理当次的进渔申请人。
(三)关于作业条件和程序规则。本届渔委会年会期间双方商定,之后实行模范船制度,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月实行渔获物运输船定点检查制度(附件6)。2014、2015年均进渔韩国水域,且期间并未被韩国执法人员部门惩处的渔船如加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可在申请人进渔许可证的同时申请人模范船资格。
渔获物运输船出入韩国水域时,应向限定版海域定点通过,并因应对方国执法船拒绝接受检查。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规定通报到所有涉及渔船渔民。二、关于韩国渔船转入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决定 2016年,我国许可韩国渔船转入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作业船数为1600艘、渔获配额6万吨。
渔协负责管理韩国渔船进渔许可申请人的全案,在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批准后,制作并邮寄许可证至韩方。渔协要根据韩国渔船作业程序规则,严肃作好韩国进渔渔船出入水域通报、作业日报和季报管理及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并随时将信息获取给中国海警局和涉及省(市)的渔政部门,及时积极开展对韩国渔船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三、关于确保海上作业秩序 (一)关于我国渔船渔民监管。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及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更进一步强化涉韩渔业管理工作,防止因我渔船渔民违法违规作业引起外事事件。
要根据新的作业条件和程序规则对本省(市)渔民展开培训、教育和管理。渔船必需严苛按照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渔业许可条件展开作业,极力杜绝违法违规捕鱼不道德。
渔船在遇上韩国渔业执法人员部门检查时,不应按照协议规定和有关拒绝拒绝接受检查,不得排斥或躲避检查。(二)关于韩国渔船渔民监管。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及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不应之后按照职责强化对韩国渔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渔船。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的韩国渔船监管、中韩两国渔业执法人员机构牵头巡弋等交流合作工作由中国海警局部署和实行,有关省(市)渔政机构因应积极开展涉及工作。(三)其他有关问题。有关韩国“特定禁区”“特定水域”,我国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管理以及黄海北部和东海中、南部韩国渔船管理等问题,按《关于实行〈中韩渔业协议〉有关问题的补足通报》(国渔政〔2001〕131号)拒绝继续执行。
回国韩国水域应急逃到问题,按《关于我渔业船舶回国日本、韩国水域应急逃到有关问题的通报》(农渔安函〔2015〕3号)拒绝继续执行。附件:1.《中韩渔业牵头委员会第十五届年会会议纪要》正文 2.《中韩避免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渔业活动联合措施协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大韩民国渔船进渔规模和作业条件 4.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进渔规模和作业条件 5.2016年我国渔船在韩国水域作业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表格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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