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去留分担保险责任,对该焦点,将在下文为大家只想分析。2015年4月17日,刘某在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鄂F××号中联牌大型专项作业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全称交强险)和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全称商业三者险要)。保险公司为刘某开具保险单,保险单中最重要提醒:请求详尽读者梁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减免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公司获取了《特种车第三责任保险》格式条款,其中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誓约,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或操作者人员在用于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再次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到人身死伤或财产必要损坏,依法应该对第三者分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减免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誓约,对于多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金限额的部分负责管理赔偿金。
2015年11月26日,刘某驾驶员被保险作业车至某建筑机械出租公司吊运建筑塔吊时,因塔吊并未捆扎稳固,造成建筑塔吊塔尖开裂,致郭某伤势。因此,刘某赔偿金郭某人身伤害损失总计42180元。
刘某指出,保险公司不应就自己的损失不予支付,欲向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该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保险公司坚称,导致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货物绑不牢,与车辆和保险皆无关系。一审法院裁决上诉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依法缴纳431元,由刘某开销。
原告刘某驳回裁决。二审裁决: 一、后撤一审判决; 二、保险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刘某保险金4218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62元,减为缴纳4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2元。
总计1293元,由保险公司开销。案件分析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去留分担保险责任,对该焦点,将在下文为大家只想分析。刘某在保险公司处对其所有的鄂F××号大型专项作业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要,双方议定的保险合同系由双方现实意思回应,保险合同正式成立并生效,双方已构成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公司关于本案事故系因货物绑不牢引发,与车辆和保险皆无关系,不属于保险事故的反驳,刘某在吊运建筑塔吊作业过程中,因塔吊并未捆扎稳固,再次发生塔尖开裂,致人伤害的事故,该事故再次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与被保险机动车作业有关,货物绑不牢并非保险合同誓约或法律规定的减免保险人保险责任的事由,保险公司的反驳不正式成立。关于本案事故否归属于交通事故,以及保险公司对非交通事故去留负责任赔偿金的问题。首先,根据保险公司获取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样板条款》第三条关于“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再次发生意外事故遭到人身死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人”的规定,最少商业三者险要并非意味着仅限于交通事故,而是对被保险机动车再次发生所有的意外事故,保险人均负起分担保险责任的义务;其次,本案被保险车辆归属于特种作业车辆,特种车辆在工地上作业,为常态,而在公众道路上行经,并非常态,故投保人为特种车作业再次发生事故出售保险,更加合乎投保人出售保险的目的;第三,保险公司获取的《特种车第三责任保险》格式条款,其中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以下全称二十二条誓约)誓约,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誓约,对于多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金限额的部分负责管理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九条第一款关于“保险人获取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减免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支付或者保险费等减免或者减低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确认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规定,二十二条誓约归属于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对保险合同中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议定合约时应该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不足以引发投保人留意的提醒,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具体解释;并未不作提醒或者具体解释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二十二条誓约,负起向刘某提醒和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具体解释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保险人对其遵守了具体解释义务胜举证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二十二条誓约否展开提醒和具体解释,负起原告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获取证据证明其对二十二条誓约不予尤其提醒和解释。
故二十二条誓约对刘某不产生效力。故一审判决以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驳斥保险人分担保险责任,归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保险公司对正当理由条款的提醒解释义务及方式 一、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正当理由条款的提醒与解释义务 为了掌控风险,保险人一般在制订合约的保险公司范围时会规定正当理由条款,在正当理由条款誓约情形下保险人不分担保险责任。投保人的目的是当保险事故再次发生时取得赔偿金,如何规范正当理由格式条款,均衡双方的利益,是保险法规制订的重点。因此,保险法对正当理由条款在内容上和效力上做出容许的同时,在程序上也对保险人可以更加严苛的程序拒绝,即“保险合同中正当理由条款的提醒与具体解释义务”。提醒义务是最大限度的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解释义务则是对专业性极强的保险从业人员的愿意管理义务的拒绝,从而填补投保人科学知识上的缺乏,以超过实质上的公平。
保险人惟提醒和解释义务的,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议定合约时应该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不足以引发投保人留意的提醒,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具体解释:并未不作提醒或者具体解释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正当理由条款的提醒与具体解释的方式与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正当理由条款的提醒与具体解释义务的遵守方式,将保险人遵守提醒与具体解释义务的标准确认为两个方面: (一)表现形式上,拒绝保险人在议定合约时应该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不足以引发投保人留意的提醒。
在办理保险过程中,对于投保人来说,“不足以引发投保人留意”是一个较为抽象化的概念,保险人可以用于下列方式展开提醒而“不足以引发投保人留意”。1、可以在投保单的浮现部分打印机尤其提醒、制作专门的投保提醒与投保单同时用于,提醒投保人详尽读者保险条款,并尤其警告留意有关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2、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对有关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使用“不足以引发投保人留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尤其标识,如用于加粗字体、黑体字、增大字号等方式做出显眼的标志,以区别于其他条款内容; 3、可以在投保单的尾部设置“不足以引发投保人留意”的投保人声明栏目,声明保险人已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不作了具体解释,投保人已充份解读,并表示同意以本投保单作为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然后再行由投保人亲笔签名证实。(二)实质内容上,拒绝保险人在议定合约时应该对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内容、概念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具体解释。
由于投保人个体具体情况的有所不同,其对正当理由条款说明的解读程度也因此有所不同。一般指出,保险人的具体解释应该超过一般来说人所能解读的程度,且“保险人的具体解释否超过一般来说人所能解读的程度”的原告义务由保险人分担,因此,在实务操作者中,为了防止有利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需留意两点: 1、保险公司应该强化营销人员、保险代理人以及保险代理机构的培训与管理,敦促其依法向投保人遵守具体解释义务。可在保险代理合约约束双方法律关系的协议条款中,对其并未遵守具体解释义务造成的有利后果即保险公司损失的责任分担问题做出具体誓约,以更为有效地约束营销人员、保险代理人以及保险代理机构遵守具体解释义务; 2、保险公司在主办明确的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该留意留存“遵守了具体解释义务”的涉及证据,如需要证明“遵守了具体解释义务”的笔录(当然不应由投保人签署、捺印加以证实)、录音等涉及证据,以便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人对正当理由条款否遵守了确实解释义务”再次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有效地增加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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