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公布第2017/38号公告称之为,不应广东豪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Guangdong Haomei Aluminium Co., Ltd)等4家中国涉嫌出口商于2017年2月10日递交的申请人,要求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aluminium extrusions)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审核立案调查,本次双重复判牵涉到中国全部涉嫌出口商。本次审核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利益涉及方应迟于不早于2017年5月1日递交本案审核涉及材料。 2009年6月24日,不应澳大利亚国内铝型材生产商代表Capral Limited的申请人,澳大利亚海关边境维护署对进口自中国的铝断裂型材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10年10月28日,澳大利亚海关边境维护署公布对华铝型材做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2015年10月20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华涉嫌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缩短5年,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8日起至,裁决反倾销税率为0.0%~28.3%,反补贴税率为0.6%~20.2%。本案牵涉到澳大利亚税则号7604.10.00/06、7604.21.00/07、7604.21.00/08、7604.29.00/09、7604.29.00/10、7608.10.00/09、7608.20.00/10、7610.10.00/12和7610.90.00/13项下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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